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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诉前精准性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
    时间:2024-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修复受侵害的公益,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公益受侵害事实,该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运用公共权力修复受侵害的公益,其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与是否能够有效修复受损公益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线索,该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移送上级机关协同处理。

    三、从“两方面”提高对策建议的精准性。能否让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达到“诉前求最佳”的效果,检察建议的“精准性”起关键作用。“精准性”包含指出问题的精准性和提出解决对策的精准性。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认识到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是大包大揽,不能代替其他部门行政职能。对于公益受侵害事实,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权力范围内采取一种比较恰当的履职方式使其恢复,而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自然不能以司法替代行政,剥夺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甚至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建议也不能“一发了之”,必须考虑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合理性、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切实可行性。如针对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数涉及资金投入的问题,行政机关争取不到资金也无能为力,因此文物修复的急迫性以及提出修复文物的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办案人员认真调研。再比如,为何老旧小区易发生“飞线充电”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没有地方充电,这不是应急管理部门查查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携手多部门共同推动。所以,检察公益诉讼问题找得准不准,提出的对策行不行,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检察机关从诉前程序的发现线索开始,就应突出考虑案件可诉性的问题,以突出抓好诉前精准性来提升可诉性,落实高质效办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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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诉前精准性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

      2024-11-19

    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修复受侵害的公益,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公益受侵害事实,该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运用公共权力修复受侵害的公益,其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与是否能够有效修复受损公益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线索,该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移送上级机关协同处理。

    三、从“两方面”提高对策建议的精准性。能否让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达到“诉前求最佳”的效果,检察建议的“精准性”起关键作用。“精准性”包含指出问题的精准性和提出解决对策的精准性。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认识到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是大包大揽,不能代替其他部门行政职能。对于公益受侵害事实,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权力范围内采取一种比较恰当的履职方式使其恢复,而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自然不能以司法替代行政,剥夺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甚至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建议也不能“一发了之”,必须考虑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合理性、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切实可行性。如针对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数涉及资金投入的问题,行政机关争取不到资金也无能为力,因此文物修复的急迫性以及提出修复文物的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办案人员认真调研。再比如,为何老旧小区易发生“飞线充电”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没有地方充电,这不是应急管理部门查查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携手多部门共同推动。所以,检察公益诉讼问题找得准不准,提出的对策行不行,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检察机关从诉前程序的发现线索开始,就应突出考虑案件可诉性的问题,以突出抓好诉前精准性来提升可诉性,落实高质效办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