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原市院)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发现,统一“标准”势在必行。一方面标准不统一影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质效。不同承办检察官对类似案件的评判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还可能成为权力的寻租空间,部分行政罚款的金额甚至高于罚金,这也会导致被行政处罚“罚死”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还将有损司法、执法权威,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开原市院通过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内部流转+外部衔接”工作机制,助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质增效。
一、加强内部沟通,
激活反向衔接“内动力”
开原市院在严格落实《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移送、审查办理、结果反馈等具体工作流程,规范办案流转程序、文书格式等,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对于需要提前研判行政处罚意见的拟不起诉案件,适时邀请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两部门定期就新类型案件及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通过联席会商的形式,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分析行刑反向衔接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外部协作配合,
凝聚反向衔接“向心力”
11月27日,开原市院第一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共同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就新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必要性、处罚效果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切实提升检察意见的精准性。同时,由专人对接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切实做好跟踪监督,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确保检察意见刚性落地。
下一步,开原市院将继续深化“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围绕履职办案持续发力,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更新、调整、巩固、完善各项办案机制,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原市院)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发现,统一“标准”势在必行。一方面标准不统一影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质效。不同承办检察官对类似案件的评判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还可能成为权力的寻租空间,部分行政罚款的金额甚至高于罚金,这也会导致被行政处罚“罚死”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的切身利益,还将有损司法、执法权威,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开原市院通过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内部流转+外部衔接”工作机制,助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质增效。
一、加强内部沟通,
激活反向衔接“内动力”
开原市院在严格落实《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移送、审查办理、结果反馈等具体工作流程,规范办案流转程序、文书格式等,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对于需要提前研判行政处罚意见的拟不起诉案件,适时邀请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两部门定期就新类型案件及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通过联席会商的形式,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分析行刑反向衔接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外部协作配合,
凝聚反向衔接“向心力”
11月27日,开原市院第一检察部和第四检察部共同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就新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必要性、处罚效果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切实提升检察意见的精准性。同时,由专人对接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切实做好跟踪监督,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确保检察意见刚性落地。
下一步,开原市院将继续深化“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工作,围绕履职办案持续发力,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更新、调整、巩固、完善各项办案机制,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